地產新聞

 房屋買賣一大事 優先自保本身權利義務




作者:MyGoNews廖賢龍

時間:2013-08-06




 




購屋前的契約中所載權利義物宜先釐清


購屋前的契約中所載權利義物宜先釐清


許多買方常因看到適合物件就急著下斡旋金,但簽約前宜先瞭解清楚




 



【MyGoNews廖賢龍/台北報導】內政部公布房地產消費糾紛原因統計表中,房屋漏水、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及隱瞞重要資訊常為前三名,在房仲林立的社會下,買賣雙方若非行家,在簽具契約時,時常會因眼前書契種類繁縟,在經紀人員催促下,尚未清楚條約內容而簽下契約書,衍生不少糾紛問題,近來發生知名補教名師疑似因房屋買賣糾紛案例,買賣雙方對於房屋買賣過程中之權利義務應有更進一步的了解。

 

太平洋房屋表示,許多買方常因看到適合物件就急著下斡旋金,在未考量本身貸款條件等因素下進而成交,但事後因貸款不足或其他因素想解約,卻購成違約情況,而拿不回斡旋金而衍生糾紛;一般來說,當契約成立,斡旋金轉為訂金後,買方若無法完成交易,由內政部所公布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簽約注意事項之限制,沒收定金之效力,依坊間一般買賣習慣,買方支付斡旋金轉為定金(委託價2~5%不等)後,該買賣契約視同成立,如買方不買,賣方得沒收定金並解除契約;倘若賣方違約不賣,則要加倍返還訂金。

 

若簽約時是使用要約書,違約方須賠償買賣委託價3%做為賠償金。若在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,只要違約,另一方可依約催告或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。

 

現在簽約完後,多數房仲公司則有「價金履約保證」服務,以確保雙方買賣價金,來保管買方給付賣方之價款,當房屋過戶、完成點交後,建經公司才會將帳戶內的款項移交給賣方,避免買賣雙方金錢損失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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